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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凡要求申请加入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的可自行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表后,函寄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经审核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

 

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简则

(2012年8月11日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本省医药行业生产、流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人员,或在本省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省企业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及人员,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关心和支持医药行业发展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部门或本会理事(含顾问)作为申请人的推荐者;

特殊情况下,本会秘书处可以作为申请人的推荐者;

(三)申请人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同意,并交纳会费后,正式成为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为会员的审批和会籍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从会员中产生;理事从代表中产生。

单位会员推举的代表是本会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六条 本会设立的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履行理事、常务理事职责。

第七条 会员入会后,享有本会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申请本会协助相关事项,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优先享受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经济情报、会刊、信息、资料和有关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三)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本单位科研、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资料;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费是在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和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会员向本会交纳的费用。

会费全部用于履行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以及会员管理机构日常办公开支等。

本会收取会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备案。

会员的会费标准为:

(一)个人会员,每年200元;

(二)团体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三)团体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四)团体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

(五)团体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六)团体会长单位,每年100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会费标准交纳会费,会员自愿可以多交。会费交纳,团体会员会费一般每年交纳一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交纳下一年度会费,也可以入会后一次性交纳本届会期内的全部会费。个人会员原则上在入会后一次性交纳本届会期内的全部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申请入会的同时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交纳采取注册制。凡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由秘书处出具发票和注册凭证。

第十四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并失去会籍。

有关会员的其他规定依照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会费收支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理事会监督。秘书处于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六条 本简则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