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3月23日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PHARMACEU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JP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医药生产、流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医药产业发展和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依靠和团结全体会员,服务企业,服务会 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 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政府,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服务社会,认 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全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 理局。
本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 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 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 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7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实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动态,为行业发展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评估,对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传达贯彻政府对行业企业的经济政策,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和探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收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法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行业标准、药品价格和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科学认证和咨询服务,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用户之间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技术合作、信息交流等事项,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产品展示、管理咨询、信息发布等。
(四)推进会员单位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广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展技术成果转让,促进技术交流,组织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组织全行业生产、流通、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六)协助政府部门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规。
(七)参与制订、修改行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并贯彻实施。
(八)组织举办各种教育培训、业务讲座和学术理论、经济政策、科学技术研讨,帮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和技术引进;编辑出版有关书籍、刊物、简讯、信息和音像资料,建立行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管理经验、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九)积极推行名牌战略,组织名优产品评选、推介工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有序的市场竞争。
(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单位、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按照WTO规则,积极帮助支持会员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协助做好会员单位在合资合作、出口贸易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开展全行业的医药统计和经济分析工作,掌握了解行业经济运行动态,加强市场调研预测,提供及时准确的行业经济信息;组织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及有关新闻发布会,展示和宣传全行业的发展战略、技术水平、名优产品和行业关切的事项等。
(十二)开展行规行风和行业自律的监督检查,维护行业形象;组织协调行业公益事业和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委托的公益事业活动和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和参与本会工作的意愿;
(3)愿为促进医药行业发展而努力。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和参与本会工作的意愿;
(3)从事医药行业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
(4)愿为促进医药行业发展而努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申请本会协助相关事项,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优先享受本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经济情报、信息、资料和有关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本单位经济统计报表及科研、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资料;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为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 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 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百分之十以上会员提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 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采用等额选举的,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 的二分之一;采用差额选举的,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 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协会工作,支持本行业发展;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负责人担任。单位 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 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 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的,得票数 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差额选举的,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百分之十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 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届期与会员大会相 同,换届时一次性选举产生5位轮值会长,按顺序当值,当值期为 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 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协助轮值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 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 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 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 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 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 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 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 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 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 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 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 的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 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 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3日第四次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