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2024年3月23日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行业协会的 自律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药企业伦理准 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合法 行为,秉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 明竞争”的市场公平交易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以促进 全省医药行业的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医药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整 体素质,维护良好的行风行德和企业声誉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全体会员及本省医药企业均应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四条 医药行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保障人民生 命健康的战略性行业,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产品,也是国家战 略物资。全体会员和本省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企业都 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信誉和良好形象。

第五条 医药生产及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依法依规制定和遵守生产工艺、技术和操 作规程;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第六条 医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严格企业 管理制度,加快转型升级,推进数字化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改进 生产设施,提高创新研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管理成本,为市场 提供优质、安全、价廉的产品。医药经营企业要规范药品经营和 管理,自觉维护医药流通秩序,严禁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行为。

第七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严禁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 过期失效的假冒伪劣药品;严禁虚假违规广告宣传;积极指导患 者购药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八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认真 执行药品价格政策。要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 争环境,制止恶意减价、抬价、压价及其他不法行为,不搞损害行 业或其他企业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企业守则

第九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 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做到诚信生产、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诚信管 理、诚信宣传。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自律,抵制违法 失信行为,自觉维护行业企业的信誉。

第十条 行业内企业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不搞不正当竞争,不损人利己,不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

第十一条 企业应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 报表数据真实、可靠,不虚计盈亏。不搞虚假宣传,不损害消费者 的利益。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不侵犯他人的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加强对企业的专有技术、专 利、商标、品牌的自我保护。

第十三条 加强供给侧结构调整,不搞低水平重复生产。凡 在本省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自觉不再申报同类药品的生产 批文。

第十四条 创建清洁工厂,推广清洁工艺,积极治理“三废” 污染,确保厂区、车间环境卫生、整洁,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做到安 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章 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医药企业必须严守行业道德,正确处理市场、道 德和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的各项规定 和标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处理用户投诉,做到让消费者 满意放心。

第十六条 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提倡文明生产、 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重的 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服务规范,自觉担负企业 的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团结互助,加强相互协调,对行业中的热点、 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沟通信息、友好协商、兼顾各方的方法解决。

第十八条 坚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做到自尊、 自重、自爱。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企业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群众防病治病、康复保健服务的观念。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生产经 营和业务交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严 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 强职工学科学、学技术、爱岗敬业的精神。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 设,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建设新时期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把企业办成文明企业。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由协会常设机构负责对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对模范执行规约的企业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严重违 反规约的企业单位,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行业内通报,公 开曝光,直至撤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不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行规 行约的,会员单位有举报责任,协会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 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情况严重的则建议有关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